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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十五年,自不動產估價師將估價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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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