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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 第35條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獎懲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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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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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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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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