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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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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6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
第九條
第二項、
第十條
至
第十二條
或
第十五條
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
第十八條
或
第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
第十六條
第一項、
第十七條
、
第二十一條
或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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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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