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第51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1條

成本法估價應蒐集與勘估標的同一供需圈內之下列資料: 一、各項施工材料、人工之價格水準。 二、營造、施工、規劃、設計、廣告、銷售、管理及稅捐等費用資料。 三、資本利率。 四、開發或建築利潤率。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