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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2條

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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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