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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0條

成本法估價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蒐集資料外,另得視需要申請及蒐集下列土地及建物所需資料: 一、土地開發及建築構想計畫書。 二、設計圖說。 三、相關許可或執照。 四、施工計畫書。 五、竣工圖。 六、使用執照。 七、登記(簿)謄本或建物平面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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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