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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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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