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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 第10條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依
第八條
規定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書面理由。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
、
第十條
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
第六條
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
第七條
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併同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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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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