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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依第八條規定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書面理由。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第六條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第七條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併同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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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