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第10條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0條
參加
第七條
第一項課程之人員完成訓練時數並經測驗合格,或參加
第七條
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 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
第七條
第一項之訓練課程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其測驗試題不得於測驗前公開,並不得有測驗舞弊情事。 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