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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第9條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9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請備查,於開課前登載參訓人員名冊,課程或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參訓人員訓練時數或測驗成績。 前項已報請備查之資料有變動者,申請之機構、團體應將變動部分於每期開課或測驗二日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變動者,應於開課前或測驗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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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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