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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第3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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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以下簡稱本測定)。…第4條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經查明係偽造或變造者,應不准其應考;其已應考者,應考成績無效。冒用身分…第5條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分下列二科,每科一百題,每題一分,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一、…第6條本測定得分區辦理;其地點、日期等事項,由內政部於測定日二個月前公告。第7條經本測定合格者,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第8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參加本測定,使測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其成績無效;已核發測定合格證書者…第9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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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