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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第4條

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經查明係偽造或變造者,應不准其應考;其已應 考者,應考成績無效。冒用身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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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