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1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發展國民經濟,藉由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動性,增加不動產籌資管道,以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環境品質,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有關不動產之證券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第5條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