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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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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