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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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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