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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24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4條
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 二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
第九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但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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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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