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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 二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 一、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二、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 四、第十八條規定之運用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標的之最低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一定比率及金額;其一定比率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時,如須取得建造執照者,應於該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領得建造執照後,始得動用該基金款項。 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以下列各款標的為限: 一、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及不動產相關權利。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公共建設。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之公共建設。 募集及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惟採募集方式者,該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之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為下列標的: 一、政府、公股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基金或法人參與投資比率合計超過百分之十者。 二、政府承諾承擔其債務或保證其營運收益者。 前項所定標的,不含下列事項: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主辦機關就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二、提供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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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第6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第19條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第20條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第21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第22條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第23條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紀錄及…第24條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第25條受託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募集發行或私募交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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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