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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1條

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 二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第36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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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