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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4條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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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