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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6條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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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