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21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1條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