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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22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2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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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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