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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5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時,裁決委員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裁決委員於調查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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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