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24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4條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