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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7條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給與標準給與。有關鑑定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裁決案件之繁簡酌定之。 前項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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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