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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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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一、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
第38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受理之裁決案件,其以後之裁決程序,依本辦法規定審理之。
← 第38條
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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