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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38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發布前,已受理之裁決案件,其以後之裁決程序,依本辦法規定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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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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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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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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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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