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 第1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第3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第4條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第5條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第6條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第7條本會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第8條本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第9條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第10條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第11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第12條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