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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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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第3條前條所列食品,其廣告及促銷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二、…第4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第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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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