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第5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5條

本津貼每月每人發給之基準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新臺幣七千七百五十九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新臺幣三千八百七十九元。 前項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條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條之…第4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土地或房屋合理之價值,其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方…第6條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第7條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並應載明…第8條申請人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其資格有異動時,應重新核定。第10條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領津貼,或領取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第11條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第12條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第13條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4條看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