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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第7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並應載明理由。 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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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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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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