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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申請要件,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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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