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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包含優先補助範圍、辦理期程、執行人力、宣傳策略及執行方式。 三、經費預估:包含補助項目及行政作業費。 四、預期成效。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訂定自治法規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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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申請要件,規定如下: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費,其額度規定如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以前條第一項之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一、符合本條例第三…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中…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業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看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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