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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5條

聯合門診中心置科主任、組長、科副主任、副組長、藥師、檢驗師、醫用 放射線技術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長、技士、領組、安全衛生管 理員、技術員、護士及組員各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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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