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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規範了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的組織、業務範圍、人員編制和工作職責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服務的品質和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2-30・共 2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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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接辦原公保聯合門診中心為聯合門診中 心,提供門診及相關醫療服務,並為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醫 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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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聯合門診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本局總經理之命,綜理聯合門診中心業務 ;置副主任一人至三人,輔助主任處理聯合門診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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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聯合門診中心得設下列各科、組: 一、保健科。 二、藥劑科。 三、檢驗科。 四、放射線科。 五、護理科。 六、復健科。 七、行政組。 八、會計組。 九、安全衛生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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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服務項目之規劃事項。 二、診療室之規劃及調整事項。 三、應診醫師之聘請及聯繫事項。 四、就診掛號、批價及病歷資料管理事項。 五、病人轉診、轉檢事項。 六、門診手術之安排及聯繫事項。 七、門診病人急症處理及服務事項。 八、預防保健事項。 九、特殊個案就醫輔導及安排事項。 十、醫療諮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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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藥劑科之職掌如下: 一、藥劑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藥品品項之研議事項。 三、藥品之製劑事項。 四、處方藥品之調劑及核發事項。 五、耗用藥品數量之登記事項。 六、藥品及製劑原料之請購、驗收及保管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劑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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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檢驗科之職掌如下: 一、檢驗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生化檢驗事項。 三、血清免疫檢驗事項。 四、微生物檢驗事項。 五、血液檢驗事項。 六、一般檢驗事項。 七、心電圖檢查事項。 八、檢驗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九、其他有關臨床醫學檢驗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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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放射線科之職掌如下: 一、放射線及超音波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X光及超音波診斷攝影技術工作事項。 三、游離幅射安全防護之監督執行事項。 四、X光片資料、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放射線及超音波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放射線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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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護理科之職掌如下: 一、護理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護理人員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三、醫療器材之處理、消毒及供應事項。 四、居家照護業務事項。 五、醫療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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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復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復健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復健病人治療登記、安排及協調事項。 三、各項復健治療作業事項。 四、復健病人治療之統計及療效分析事項。 五、復健器材用品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謢事項。 六、其他有關復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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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行政組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電之收發、繕印、校對、編譯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設備及一般物品採購、營繕及報銷事項。 四、人事管理事項。 五、員工保險及代辦退休人員保險事項。 六、一般事務管理及財產管理事項。 七、出納事項。 八、藥品器材採購事項。 九、醫療費用申報事項。 十、電腦機房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一、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科、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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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計組之職掌如下: 一、各種原始憑證之初核事項。 二、各種記帳憑證之核章或編製事項。 三、會計簿籍之登錄及會計表報之編製事項。 四、預算、決算、月算及結算之辦理事項。 五、款項收付及其相關單證之審核事項。 六、業務合約之會核事項。 七、傳票、帳簿及表報之保管事項。 八、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規章之研擬事項。 九、庫存現金、藥品及材料等之檢查事項。 十、各科醫師應診及處方情形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藥品器材採購、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定製、變賣招標、比價、議 價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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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安全衛生管理組之職掌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員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事項。 四、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五、規劃員工健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員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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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聯合門診中心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科主任、組長、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員工代表為委員組成之,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 定,研議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合門診中心預算員 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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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聯合門診中心置科主任、組長、科副主任、副組長、藥師、檢驗師、醫用 放射線技術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長、技士、領組、安全衛生管 理員、技術員、護士及組員各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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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聯合門診中心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不得超過一千零九十七人,另以預算 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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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聯合門診中心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增加或簡併部分科、組,分別辦理 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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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聯合門診中心因醫療業務需要,得遴聘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 應診醫師,其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應診醫師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應診費,其支給標準由本局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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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聯合門診中心得設醫務委員會,聘請各該地區本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之院長 或負責醫師及醫務專家為委員,並以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指導醫療業務事項。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出席費,其支給標準由本局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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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聯合門診中心之人事管理,適用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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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聯合門診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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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本規程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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