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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4條

聯合門診中心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科主任、組長、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員工代表為委員組成之,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 定,研議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合門診中心預算員 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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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