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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7條

聯合門診中心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增加或簡併部分科、組,分別辦理 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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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