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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8條

聯合門診中心因醫療業務需要,得遴聘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 應診醫師,其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應診醫師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應診費,其支給標準由本局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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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