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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 第19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9條
聯合門診中心得設醫務委員會,聘請各該地區本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之院長 或負責醫師及醫務專家為委員,並以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指導醫療業務事項。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出席費,其支給標準由本局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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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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