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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接辦原公保聯合門診中心為聯合門診中 心,提供門診及相關醫療服務,並為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醫 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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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