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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聯合門診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本局總經理之命,綜理聯合門診中心業務 ;置副主任一人至三人,輔助主任處理聯合門診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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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