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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台北分局: 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北區分局: 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 三、中區分局: 台中、彰化及南投地區。 四、南區分局: 嘉義、雲林及台南地區。 五、高屏分局: 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 六、東區分局: 花蓮及台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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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