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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課辦事。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 他科、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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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