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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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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 細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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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細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一、台北分局: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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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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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研究員、專門委員、一等專員、秘書、一等稽核、高級分析師、二等專員、三等專員、分析師、四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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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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