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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或審 查費。 前項報酬之支給標準由健保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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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