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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於聘期內有對列情事之一者,經審 查委員會考評確認得解聘之: 一、未能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委員聘用相關 規定有效執行審查業務。 二、無故不出席審查會議,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執行審查案件,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審查結果偏差,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六、違反本保險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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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