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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4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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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