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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8條

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登記形式公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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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