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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辦理公務人員購屋貸款業務相關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以協助公務人員購置住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0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安定中央公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特設置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 宅貸款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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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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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 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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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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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或手續費用。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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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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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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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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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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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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