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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主管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主管機…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二、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或手續費用。三、…第6條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9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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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